•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496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6〕5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5-29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129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6-04 10:55

江宵兵委员

《关于提供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有养殖空间,发展县域特色富民产业的提案》(第202612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和畜禽种业保护发展工作。我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地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积极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发展需求,助力乡村振兴和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新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问题。2020年,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是简化用地程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采取备案制,由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即可。二是明确用地范围。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等设施用地可以按养殖设施用地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进行备案。旧养殖场提升改造,相关功能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变更备案材料即可完成备案手续。三是细化用地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2024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将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因此,新建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二、关于部门间地类认定及项目备案问题。2024年和2025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共同部署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普查及调查监测工作,统一调查底图、标准和地类,两部门建立了协同调查工作机制,破解了调查现状地类认定不一致问题。2026年1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部署开展省级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从规划层面进一步厘清耕地、林地、草地的管理边界。目前,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地类认定不一致问题已解决。

三、关于员工宿舍及保障保种扩繁所需建设用地问题。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2年,我厅会同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农业园区配套设施用地可以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进行保障。2026年1月,我省向九市一区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79万亩,有效保障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地方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积极跟踪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正在修订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完善我省管理办法,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魏延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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