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6-00488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6〕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5-25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130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6-04 10:55

郑长杰委员

《关于破解我省老旧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权属登记困境的提案》(20261301号)由我单位会同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出台化解政策,打通登记堵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购房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针对早期建成的小区存在权属登记问题,自然资源部已相继出台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发〔2025〕135号等文件,明确相关政策及解决路径。在此基础上,我厅联合省高院,省住建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金融监管局等八部门印发了指导意见,各地市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分类施策推进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问题化解,其中对开发建设主体不清或缺失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或业主委员会代为申请办理,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

二、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省相继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一件事”“带押过户”等便民利民举措,建立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部分业务做到“立等可取”。对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证缴分离”方式,在启动税费追缴程序的同时办理产权登记,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三、强化权益保障,消除维权痛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物业领域专项整治,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等违规行为,整改侵占公共空间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公共权益。依托“红色物业”及社区调解中心,建立驻点联系制度,在社区层面搭建“一站式”调解平台,为业主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针对无物业老旧小区,由社区党组织领办“公益物业”管理,实现兜底服务,切实降低群众维权门槛。

下一步,我厅将与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持续化解老旧小区等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探索推行数字赋能不动产登记模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高鸿程

联系电话:0591-8766569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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