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傅天龙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41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征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养殖用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我省具体减免政策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于《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民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政策,地方总体上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连江县等县(市、区)制定了养殖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管理规定。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我省传统养殖用海矛盾纠纷多,确权发证率低。
二、关于海域租金问题。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出租收益”。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上述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对收取海域租金作出规定。据了解,沿海其他省份也有征收海域租金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针对目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厅将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及时修订《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进一步完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管理政策,切实减轻传统渔民负担。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黄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5829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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