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576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0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16 16:28

倪杰代表:

《关于城市自主更新的建议》(第12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重视城市更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要求,出台详细规划单元划定要点、城镇区域详细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混合用地正负面清单,为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供规划指导。同时,结合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在土地复合利用、土地供应方式、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探索创新,积极实施城市更新的规划和用地政策,为城市更新提供坚强有力的规划引领和要素保障。

一、关于宅基地、村集体公益用地调整为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路径、程序出台指导意见的建议。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底线的前提下,确需对村庄建设用地性质、规模和位置进行合理优化的,可调整村庄规划。调整结果通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比如,《厦门市村庄规划指导意见》中明确,已批复村庄规划中宅基地、村集体公益用地调整为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村庄规划修改程序进行调整,主要修改程序包括:①镇街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②镇街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③镇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编制村庄规划的修改方案;④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告和备案。

二、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合作的模式给予规范性指导政策建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但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据了解,自然资源部正在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工作。对于集美区等目前确有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需求的地区,相关地区可探索制定细则,我厅将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编制入股联营方案、审查报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及监管协议、缴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该事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落实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农村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全流程监管。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程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062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

委员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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