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572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10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肖钦代表:
《关于乡镇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第120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的决策部署,全力保障我省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助力乡村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撑。2022年8月联合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范围以及用地范围的负面清单,并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2023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5条专项保障措施,明确零星、分散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单个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2023年10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进一步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流程,强化用地保障。截至目前,全省共批准一二三产项目18个,面积230亩。
二、强化指标保障。一是通过预支及下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统筹保障乡村振兴等用地需求,2023年及2024年,分别向九市一区下达计划指标7.05万亩、8.10万亩,全年剩余计划指标1.45万亩、2.64万亩,完全可以满足乡村振兴等用地需求。二是明确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产业发展。
三、支持灵活用地。一是对符合点状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允许以单个项目立项的项目区为单位供地;二是对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是对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为生产、养殖服务的辅助设施,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下放用地审批。不断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提请省政府将部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授权和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赋予地方更大用地自主权。目前省政府已将福州市、厦门市,以及泉州市部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全省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设区市政府,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下放以来,全省共审批文化活动中心、村级公园等“两公”项目334个、面积1336亩,提升乡村人居环境。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做好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用地指标保障。2025年继续向九市一区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万亩以上,统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二是开展现场办公服务。针对市县在用地用海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持续开展要素保障现场办公服务,同时对审批权下放地区,将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地方用地审批规范合规。三是不断完善政策,向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反映,争取对乡村振兴更大的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洪 榕
联 系 人:陈小宁
联系电话:0591-8766097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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