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565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0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16 16:28

黄江川代表: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0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厅始终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予以支持:

一、加强规划统筹。一是加强县域统筹。指导各地要结合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布局。二是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因村施策,提出差异化的规划编制内容。充分考虑上位及相关规划要求,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现状建设用地、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规模及布局。三是增强规划弹性。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可采用“用途留白”方式,为不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项目预留空间,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明确用途;对零星分散且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可待用地范围明确后再精准落图。

二、强化乡村振兴用地政策保障。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先后出台《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 号)、《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60号)等文件,明确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对象、申请程序、报批流程以及所需要的材料;符合点状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允许以单个项目立项的项目区为单位供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原地类管理。规定项目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内,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加强用地要素服务保障。一是简化审批流程。省政府于2022年12月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 号),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设区市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提高审批效率。二是计划指标保障。要求县(市、区)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用地计划,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安排。三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四是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根据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乡村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服务保障,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洪 榕

联 系 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603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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