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宸珲委员:
《关于推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提案》(202530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2号),并配合省民政厅、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等政策,积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一、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并按照社区生活圈配置标准,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鼓励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统筹布局和联合建设。
二、积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积极指导监督市县依法依规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各地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三、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按照闽民养老〔2021〕140号规定,在建设许可阶段,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民政等部门参与审查把关,严格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程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062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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