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569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11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6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16 16:28

苏志明代表:

《关于强化矿坑矿山等生态修复的建议》(第176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从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格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省直部门支持指导地方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一、持续完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一)从严规范矿业权审批。通过不断提高规划、环保、安全、规模和技术等要求,从严矿业权审批管理,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办理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等事项时,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小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同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流程和具体的审查环节、内容、标准和要点等,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推动矿业权审批透明化和规范化。

(二)逐步健全监管规章制度。2023年10月,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采矿行为。2024年11月,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规范》,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内容、频次,落实“综合查一次”,强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纪律监察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共管共治格局。2024年10月,会同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在采矿山的监管,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监管、林业、财政等省直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等。

(三)常态化开展监督管理。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天地网”动态监测,每年完成一轮以上高分卫片监测覆盖。通过乡镇动态巡查、信访举报、GNSS、实地抽查、跟踪调查、互联网+视频实时监控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在全省部署安装500处铁塔视频监控点,覆盖约两万平方公里,建立铁塔视频预警系统,提升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早发现能力。二是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常态化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巡查,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原则,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GNSS等技术手段对有效期内(除地热、矿泉水、海砂外)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存在问题的矿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立行立改。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切实督促矿业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形成矿山治理现状可查、管理流程可溯的远程监管工作体系。三是持续实施“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重点关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非法采矿(砂)、开办工矿企业等重点问题。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不断加大执法协作。一是持续落实《福建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闽安委办〔2022〕42号)要求,加大与应急厅、发改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打非治违齐抓共管共治格局,近五年以来共查处案件489宗,罚没14065万元,有效震慑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二是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矿产开发破坏生态问题。结合“双随机”抽查、“清水蓝天”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开矿、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五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涉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共依法立案查处132起,其中行政处罚129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3起。

二、多渠道筹措矿山生态修复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会同省财政厅主动对接国家政策和重大规划,认真谋划项目。2022年,龙岩永定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3亿元。目前正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二)统筹利用省级财政相关资金。2024-2026年,省级财政设立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2024年以来安排1.4亿元支持泉州、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支持矿山修复监测监管,2024年以来安排部门业务费用约2500万元,支持“天地图”动态监测、矿山生态修复监测审核、省级矿山卫片技术服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调查与评价等工作。

(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2022年9月,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5号),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13条激励措施,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构建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截至2024年底,全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共38个,引入社会资本26.66亿元,修复矿山面积2.58万亩。2024年7月,会同农发行、国开行福建省分行共同出台《关于用好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4号),明确政策性金融资金项目选定流程,助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

三、持续提升生态环保共识

(一)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的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科普展览、有奖问答、书画创作和互动体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系列环境保护法、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同时充分结合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深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凝聚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共识。

(二)持续开展涉矿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2024年度,全省累计完成包括涉矿山企业在内的5994家次企业环境评价工作,有效引导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高,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污染减排提标,加快解决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下一步,我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持续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二是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理念,指导督促各地有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罗仁燕

联系电话:0591-8766269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