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574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09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16 16:28

吴茂生代表:

《关于加大文化旅游业用地政策支持的建议》(第171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文旅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决策部署,省文旅厅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文旅融合、强链补链的动力引擎,持续实施“311”重大项目带动行动,每年更新推动30个标志性文旅项目,100个在建重大项目,100个产业链重点招商项目,我厅也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等文件,积极做好文旅项目要素保障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化用地方式。建议提出的点状布局用地政策推行问题,我厅已于2023年8月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闽自然资发〔2023〕40号),支持单个面积不超过30亩的文旅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可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涉及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为一个整体供应,进一步解决文旅产业以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为主且分散的问题。同时,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地类管理,减少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

二、明确报批程序。建议提出的根据“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用地申报要求,进一步细化申报流程标准。我厅于2023年10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60号),从适用范围、报批流程、报批材料、报批方式、项目准入、计划管理等方面明确和规范了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转用报批手续。

三、完善地价体系建设。建议提出的研究出台差别化和细分土地用途的文化旅游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我厅组织各地及时开展地价更新工作,要求各地城镇基准地价用地类型范围须涵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细分至三级类,支持各地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自行研究确定是否将其他用地类型纳入基准地价体系。大田县目前使用的政府公示地价是以2022年1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城镇基准地价,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已严格按照要求细分至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目前我省以2024年7月1日为基准日的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工作已全面部署开展,对大田等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我厅将指导相关地区进一步探索研究细化或单列文化旅游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开展要素保障现场办公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助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程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062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

委员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