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666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3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24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216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29 10:37

郑作俐委员:

《关于将小区配套幼儿园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的》(202521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我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2021年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鼓励统筹利用闲置资源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小区配建幼儿园大部分产权属于教育部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权属归民政部门,我厅对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社区用房等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对利用现有空闲的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一事一议”,也可通过联审方式,对整合闲置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

二是加强规划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将已批复的专项规划涉及空间性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按照社区生活圈要求,进一步优化细化养老设施布局,确保养老设施落地实施。在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养老项目设计方案充分征求民政等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是积极支持项目用地。积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石晨谊

联系电话:0591-8766562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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