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656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18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黄旺兴代表:
《关于许可现有石灰石地下矿山继续采用原有开采方式的建议》(第16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4〕31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公安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应急〔2025〕9号)精神,明确对石灰岩地下矿山采矿权到期申请延期的,积极引导矿山采用露天开采,继续采用地下开采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为此,对于石灰岩地下开采矿山申请延期时,我厅将基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采取以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措施:
首先,考虑到露天开采具备建设速度快、劳动生产率高、工作环境相对安全、矿石回收率高、贫化损失小等诸多显著优势,从开采方式的选择引导上,鼓励和引导矿山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其次,若矿山因特殊原因无法采用露天开采,继续选择地下开采的,原则上要求矿山应采用充填采矿法。充填采矿法是通过在采空区填充充填料,能有效支护采空区两帮岩石,防止围岩变形与垮落,能有效防止地表沉陷,保护地表建筑物、道路、河流等,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
最后,当矿山确实不能采用充填采矿法时,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时,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严格论证。只有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论证,确认矿山采用其他采矿方法在各方面均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才能批准其继续采用地下非充填采矿法进行开采,从而实现石灰岩矿山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开采。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何文斌
联系电话:0591-8766563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
委员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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