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652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16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1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4-29 10:37

王惠燕代表:

《关于乡村振兴农村治理存在的建议》(第1511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坚持规划引领。引导各地在编制村庄规划时,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现状建设用地、交通条件等因素,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统筹纳入考虑,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规模及布局,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同时,在地类变更上,我厅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指导地方在部分地类变更时,充分征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意见,确保客观反映土地利用现状。

二、加强要素保障。一是出台支持政策。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要素保障。二是简化用地报批。2023年10月我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60号),规范和简化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转用报批手续。同时,将农村“两公”(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下放到设区市政府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鼓励复合利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等实现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利用类型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鼓励返乡人员、社会企业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研学等乡村产业新业态。

四、探索合作模式。《土地管理法》及部委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对于目前确有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需求的,省厅积极支持有关地区制定细则,落实好民主决策要求,通过提出申请、编制入股联营方案、审查报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及监管协议、缴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程序探索实施,如龙岩市2023年10月印发文件,开展了入股、联营保障采矿用地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政策落实和业务指导。指导各地用足用好《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等政策;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在相关地类认定上,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洪 榕

联 系 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603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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