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48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23 16:34

黄江川代表: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2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我厅始终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予以支持:

增强规划弹性。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县(市、区)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二、单列计划指标。要求县(市、区)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用地计划,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安排;每年会同农业农村厅研究提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报自然资源部单列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

三、完善用地保障。2022年8月,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 号),明确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对象、申请程序、报批流程以及所需要的材料。规定项目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内,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简化用地审批流程。省政府于2022 年12 月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 号),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设区市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提高审批效率。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服务保障,持续跟踪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确保乡村振兴工作有序推进。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廖敏辉

联 系 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603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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