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45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15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23 16:34

吴林徽代表:

《关于请求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应落实社区养老用房的建议》(第16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近年来,会同省民政厅、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出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2号)等政策,有力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一、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服务类专项规划,指导地方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当地详细规划保障实施,确保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等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充分衔接《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

二、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三、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民政等部门参与审查把关,严格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2022年开展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落实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全省2019-2021年新建住宅小区1358个,其中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1177个,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面积39.45万平方米。

四、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陈小辉

联 系 人:谢志强

联系电话:0591-87665686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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