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43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2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10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23 16:34

何希斌代表:

《关于出台〈点状供地实施条例〉助力乡村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7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乡村产业发展,近年来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等文件,积极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采取点状布局方式,助力乡村振兴。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项目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以农业(含林业)为依托,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农业及其他服务业有机整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加工型(一二产融合)、农旅融合型(一三产融合)、接二连三型(二三产融合)、全产业链型(一二三产融合)等。我厅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项目业态。

二、加强规划引领。根据村庄分类结果因村施策,在充分衔接上位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现状建设用地、人口结构、交通条件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并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规模及布局。注重村庄规划弹性,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采用“用途留白”方式,为不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项目预留空间;对零星分散且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可待用地范围明确后再精准落图。

三、保障用地需求。加强计划指标保障,要求县(市、区)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强化用地监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逐步规范。

四、优化用地方式。符合点状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允许以单个项目立项的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为一个整体供应。其中,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地类管理,减少企业用地成本。

五、支持盘活存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对于我省9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支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建设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入市,增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供给。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陈小辉

联 系 人:郑悦宙

联系电话:0591-87660621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

委员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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