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40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07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24124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23 16:03

任义文委员

《关于探索“点状供地”加强乡村休闲文旅产业要素保障的提案》(202412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乡村休闲文旅产业发展,近年来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号)等文件,积极做好乡村休闲文旅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休闲文旅产业采取点状用地方式。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项目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以农业(含林业)为依托,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农业及其他服务业有机整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加工型(一二产融合)、农旅融合型(一三产融合)、接二连三型(二三产融合)、全产业链型(一二三产融合)等。我厅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项目业态。

二、加强规划引领。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合理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大、能耗高、废弃物处置量大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建制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允许纳入村庄规划并提出相关管控要求,作为用地的依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布局的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

三、保障用地需求。加强计划指标保障,要求县(市、区)优先安排乡村文旅休闲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保障乡村休闲文旅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强化用地监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双随机”抽查制度,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逐步规范。

四、优化用地方式。符合点状布局的乡村休闲文旅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允许以单个项目立项的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为一个整体供应。其中,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地类管理,减少企业用地成本。

五、支持盘活存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休闲文旅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对于我省9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支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建设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入市,增加乡村休闲文旅等产业用地供给。

领导署名:陈小辉

联 系 人:程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062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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