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38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09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赵树新代表:
《关于加强军用土地确权领证工作的建议》(第16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军用土地确权领证工作存在矛盾问题的分析很有见地,提出解决矛盾问题的建议很有针对性。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军区保障局保持经常性沟通联系,就未办证的军用土地等问题多次协商研究,大力支持军用土地及军队安置类住房产权办证工作落地落实。
2019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军区保障局转发自然资源部、中央军委后勤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的“支持完善不动产规划手续”、“妥善解决军队农副业生产用地转换”、“同步解决不动产权属争议”和“支持部队补办军用土地出让手续”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动产登记收费等问题,按照“一案一策、该简则简、该免则免”的原则,积极推进军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取得一定成效,您在建议中也有提到。
省自然资源厅在积极指导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的同时,努力推进军队安置类住房产权登记。2024年4月7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军区保障局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驻闽军队安置类住房产权办证的指导意见》(闽保〔2024〕30号)。在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方面,规定:军级以上单位提供建设计划等有关证明文件,作为完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等工作的依据,并按现状对建设项目进行修测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产权登记手续方面,规定: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驻闽军队已建成安置类住房产权办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专事专办……办理安置住房所有权证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和注明“军队安置住房”“划拨土地”。为解决军用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军队安置类住房产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一如既往地与省军区保障局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协作配合,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和闽保〔2024〕30号文要求,加强定期会商,做好重点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军用土地确权领证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林 辉
联 系 人:高鸿程
联系电话:87665671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
委员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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