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37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08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4-23 15:54

倪杰代表

《关于尽快开展宅基地回收的法律法规研究的建议》(第12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宅基地回收方面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等文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办理农转用审批、宅基地和地上物确权登记等。近年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根据职责分工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改革相关法规制度,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明确规范旧宅基地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要求: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闽政〔2021〕2号文对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定了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费用。《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专章规定宅基地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对闲置宅基地收回补偿、先拆后建或先建后拆情形、退出宅基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完善我省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在城市私有房屋征收方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用途、程序、补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城市私有房屋征收不动产产权登记方面来说,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对不动产权利的取得、流转、使用等,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政府征收决定都是不动产权属取得或者变更的依据。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持续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全面推进“全程网办”,打造“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领导署名:林 辉

联 系 人:陈 权

联系电话:0591-87665752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

员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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