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4-00335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08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4-23 15:54

张照绿代表:

《关于支持泉州技师学院加快建设的建议》(第1710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仅可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鉴于泉州技师学院尚未纳入经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暂时无法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为支持泉州技师学院建设,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专题研究,指导永春县通过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将项目二期用地252亩纳入边界。永春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已于3月31日上报,我厅于4月7日反馈修改意见,待永春县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部审查认定。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做好泉州技师学院要素保障服务。一方面,待优化方案上报自然资源部后,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尽快通过自然资源部检验,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另一方面,安排专人跟踪指导永春县做好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待用地符合报批条件后,快审快批,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廖敏辉

联 系 人:陈小宁

联系电话:0591-8766097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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