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4-14 11:11

闽国土资办〔2008〕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试行

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2008 年 5 月 1 日 起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厅领导,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4 月10 日 印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上网信息审查表

上网单位

 

填表时间

 

 

上网信息

题目及内容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政府信息,提高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处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处室(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栏目设置、资料录入、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处室(单位)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处室(单位)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人教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政法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财务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规划处、耕保处、农转处、地籍处、利用处、矿管处、储量处、地环处、地勘处等具有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他处室(单位)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处室(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十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管理和地质矿产管理的规划计划;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五)地质矿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六)地质环境管理的基本情况;

(七)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的其他情况。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土地登记结果;

(二)成果地质资料;

(三)地下水监测;

(四)土地执法结果;

(五)土地信访件办理结果;

(六)矿产执法结果;

(七)矿产信访件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涉及不同处室(单位)的,相关处室(单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答复。具体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共信息查阅点等方式公开。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厅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厅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各处室(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拟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处室(单位)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处室(单位)负责。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公布。厅信息中心还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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