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归档) > 通知公告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已按照《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闽土地调查办〔2018〕1号)开展调查的地区,请依据本方案,对调查工作内容和成果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做好衔接。未开展调查的地区,需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为全面组织实施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在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全省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二)主要任务
我省三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我省三调的具体任务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我省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5.海岛调查
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展海岛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6.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开展三调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
7.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根据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市、省级组织建设市、省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市到省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8.统一时点更新
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三调成果统一更新至2019年12月31日。
9.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市、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协调,保证全省三调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开展,科学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根据全国三调办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调查流程,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统计农业、林、草、水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
各地要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根据三调总体方案、我省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细则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我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补充提取调查信息和调查底图制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五)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六)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七)开展海岛调查
(八)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
(九)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三调办负责省本级已有调查数据资料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和下发使用,协调帮助各地做好相关调查数据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
2.调查分类。调查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各地应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3.地类图斑。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4.调查精度。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为满足我省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需求,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等深线(即经修改的低潮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省三调办汇总并上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沿海陆地及岛屿零米等深线,依据全国三调办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各地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的实地变化,需汇总至省三调并报全国三调办商海域海岛管理司、海军航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2)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3)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由省三调办汇总并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应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4)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2.调查界线制作
省三调办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及分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三)调查底图制作
省三调办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分发给各地,县(市、区)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基础上,将调查底图套合国土调查数据库,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全图斑边界采集和内业预判,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细化提取国家下发图斑未反映的地类变化图斑,进一步丰富调查底图内容,制作县级外业调查底图。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各县(市、区)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采集地类样本。尤其是在各级审查中容易产生疑义的地类,做好地类样本采集工作。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须和技术设计书一同报省三调办,省三调办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实地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 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省三调办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重新组织制作全省坡度数据下发各地使用。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田坎系数继续沿用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并说明原因,由省三调办审核后报全国三调办。
12.关于湿地调查
依据国家三调办下发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调查为公路用地或铁路用地的图斑,提取公路或铁路的路面范围,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五、土地权属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省三调办将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分发各地开展实地调查。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及时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修订和规范耕地分等省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七、海岛调查
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无居民海岛,应同步调查开发利用现状 ,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汇总,并填写无居民海岛现状调查汇总表。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八、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县(市、区)国土调查办在成果验收前,将国土调查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进行套合,对存在地类差异的部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协调做好国土调查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工作。
九、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市、县(市、区)依据国家三调办编制的《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性文件,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三调数据库,不得沿用已有数据库信息;按照国家三调办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控制相关软件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成果汇交。
(一)县级数据库建设
各县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三调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各县三调数据库,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 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各县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汇交至市级三调办检查数据成果。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各地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二)市级、省级数据质量检查及数据库建设
县级三调数据库成果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市级检查通过后方可上交至省级三调办。
市级、省级三调办组织市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三调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市级、省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市级、省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市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市级、省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三)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编写数据库建设方案。邀请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的监督检查。
2.做好建库软件选型工作的组织管理。省三调办遵循三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管理、使用政策和技术要求。各地所使用的建库软件,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符合国家数据汇总技术要求。
3.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三调工作进度的地区,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各级调查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地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采用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十一、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为保证我省三调成果真实准确,对于初始调查成果和统一时点更新成果建立分阶段成果检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各级国土三调办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组织开展阶段成果质量检查,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省三调办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采用“互联网+”技术,结合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县(市、区)内业生产、外业调查、生产过程中关键节点、重要环节进行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二)县市级自检
各县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三调办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检查完成后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三调办组织对所辖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合格后形成市级检查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省三调办检查验收。
(三)省级全面检查
省三调办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级报送成果的图斑地类、图斑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检查图斑边界的正确性和逻辑一致性,检查是否存在图斑综合过大或遗漏现象,检查属性标注等内容是否与实地状况一致。
省三调办将通过省级检查修改完善后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编写省级检查报告报送国家三调办,配合开展国家级内外业核查。
十二、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确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省级数据汇总。按照确定的市、省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对所辖市、县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级、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以国土调查数据或国土调查缩编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规定的图式图例,按照制图区域大小和形状确定成图比例尺。各地根据需要编制土地利用图,在土地利用挂图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及其他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对图上的保密内容作技术处理。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三、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全面获取覆盖全省的国土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包括:原始调查图件,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包括:县级土地利用图,城镇土地利用图,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海岛调查专题图。
3.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海岛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海岛调查报告。
(二)市级、省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海岛调查数据。
2.图件成果。包括:各级土地利用图,各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海岛调查专题图。
3.文字成果。包括:各级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省级耕地坡度情况分析报告,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包括: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市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十四、实施计划
从2017年10月9日到2019年年底,开展三调工作,2020年汇总全省国土调查数据,并将全省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报送省政府。
各地应在接到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并按时逐级上报到省三调办。未按期完成调查工作的予以全省通报。
(一)2017年下半年
开展省级层面三调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省三调工作筹备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厅局协作机制、编制省级经费预算、编制省级实施方案等。
(二)2018年上半年
1.成立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先行县级三调工作,部署各地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等。
2.各市、县(区)成立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编制本级工作实施方案,逐级报备。各市、县(区)编制技术设计书。
3.各市、县(区)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培训工作。
4.各市、县(区)开展调查单位招投标工作。
5.各县(市、区)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各县(市、区)陆续接收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制作县级外业调查底图,组织开展外业调查。
(三)2018年下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外业调查底图制作,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实地举证工作。
2.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3.开展市级内外业质量检查工作。
4.省级完成内外业检查平台建设,开展内外业质量检查工作。
(四)2019年上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及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开展数据库建设。
2.各县(市、区)开展三调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
3.各县(市、区)完成调查成果自检并经设区市级预检合格后,报请省级内外业核查。
4.各县(市、区)调查成果通过省级内外业核查,汇总形成全省调查成果并上报。
(五)2019年下半年
1.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将各级国土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2.完成各级数据库建设,开展各级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六)2020年上半年
1.配合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及成果整改工作。
2.完成各级成果验收、调查数据入库和调查成果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七)2020年下半年
1.完成各级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成果集成和应用分析。
2.完成各级工作总结。
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三调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现势性。
十五、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我省三调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级职责
省级层面:负责制定《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组织开展省级培训工作;负责市级工作实施方案报备及县级技术设计书审查;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成果验收;负责开发省、设区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负责全省三调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市级层面: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省三调办报备;组织开展市级培训;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对其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预检;负责对辖区内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县级层面: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市级国土调查办报备;编制调查技术设计书并报省三调办审查;组织开展县级培训;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负责对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进行监管并做好服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负责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负责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2.部门分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调查的组织、业务指导和检查,会同统计部门负责数据统计及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调查经费并纳入相应年度的预算;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普查成果等资料;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协同对可调整地类实地耕地层现状的评估认定,协同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最新的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资料,协同做好林地认定和湿地归类;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河道、水库等相关资料,协同做好相关地类认定和细化标注。
各级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指派专人参与调查办日常工作,建立事前事中的调查协调机制,协调做好相关调查成果数据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各级三调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下设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联合工作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分别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成立国土调查小组,组长由乡镇或街道办领导担任,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组织安排进村调查。
(2)调查机构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应有3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政策保障
(1)调查中涉及到的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由省三调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应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省级国土基础数据库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3.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省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细则。市、县级国土调查办依据国家、省制作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省三调办抽调部分地籍管理和土地调查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组,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市、县(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进度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实行项目监理管理。无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2)建立成果质量保障责任制。各市、县(区)对本级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应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将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6.宣传培训
各地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土调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国土调查重要性的认识,为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三调办负责组织对市、县(区)国土调查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全国统一国土调查员工作证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