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各处(室)、有关单位,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国土调查办〔2018〕16号)、《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闽国土调查办〔2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文是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文书。
第三条 发文要求:发至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市、县(区)三调办的文件,以省三调办名义发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综合组是负责省三调办公文处理工作的部门。综合组设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公告
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各地土地调查办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六)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省三调办公文格式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标准。
第九条 省三调办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具体分两种:闽国土调查办〔XXXX〕X号、闽国土调查办函〔XXXX)X号。
第十条 编号。省三调办发文由省自然资源厅文印室统一负责编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各工作组不得单独对外行文。
第五章 收 文
第十四条 收文指接收公文的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编号、报送。
第十五条 签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下发文件,一律由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签收,按省自然资源厅程序办理;各市、县(区)上报省三调办文件,由省三调办综合组直接签收。
第十六条 登记。省三调办综合组对厅办公室转来文件和市、县(区)上报文件逐件检查,按办件、阅件分类登记,并统一编号。
第六章 办 理
第十七条 对收到和转来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组可根据职责分工和公文轻重缓急程度,呈请副主任批示后及时送承办的工作组,或者直接转送相关工作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公文的工作组收到公文后应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综合组和各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各工作组承办的公文,由各工作组督办。综合组送主任、副主任批示或直接交各工作组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负责督办。各工作组应按时限要求将公文办理结果回复综合组,对不能按要求期限完成的,应及时向副主任反馈情况,并告知综合组。综合组可根据公文轻重缓急程度采取提醒、催促、限时办结等的方式进行督办。
第七章 发 文
第二十条 发文指以省三调办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审签、复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起草。根据公文内容,公文文稿由省三调办各工作组承办人员拟稿,公文草拟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签。对于涉及多个工作组职责的,应及时会签相关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呈报。以省三调办名义发出的通知、通报、报告、请示须由主任签发,或经主任同意后由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制发。公文签发后,由承办公文工作组负责印制、发送。其中,“闽国土调查办”、“闽国土调查办函”在省自然资源厅文印室印制。
第二十五条 公开。对属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公文,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公文公开办法,在对应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章 传 阅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需办理的阅知性文件,主任、副主任传阅后,综合组及时将传阅文件分送各工作组传阅;对于主任、副主任有批示的,相关工作组要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组应在收到传阅文件后3日内阅完并交回综合组。
第二十八条 机密文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九条 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各工作组应及时整理。
第三十条 公文归档与省自然资源厅档案归档方法、要求、流程一致。综合组另外保存1份纸质公文正本。
第三十一条 每年2月,综合组将上年度的公文进行整理,分类归存,以便查阅。借阅归存文件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章 办公自动化
第三十二条 基于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省三调办使用相应的办公自动化流程。省三调办公文以电子公文、纸质公文并行运转。
第三十三条 省三调办呈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签和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审签的公文,全部纳入省自然资源厅办公自动化OA系统(以下简称厅OA系统)运转。厅OA系统发文类型增设“闽国土调查办”和“闽国土调查办函”。省三调办电子公文交换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公文交换规则(厅OA系统电子公文交换方法详见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执行。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经办公室主任、或经主任同意后由副主任签发的公文,经办人制发文件时可到综合组使用“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三十六条 除公文以外需使用“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须填写用印审批表,并需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三调办公文处理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闽国土调查办〔2019〕2号)及其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统计局。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