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可调整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11:26 字号:大 中 小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可调整地类认定工作,准确掌握可调整地类现状以及变化状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调整地类的含义
可调整地类是指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的规定,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二、可调整地类的认定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三、相关要求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可调整地类认定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2017年度变更数据库中可调整地类图斑,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填写《xx县(市、区)可调整地类认定表》,经两部门共同签章,在三调成果提交前先行提交省三调办。
附件:《xx县(市、区)可调整地类认定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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