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4-08 15:08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三调办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省自然资源厅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全省国土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调查期间的全省调查成果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学习、精通业务,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省三调办要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国土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三调办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国土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技术规定。

    (二)编制省级调查工作经费预算。

    (三)制定省级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负责市级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备案,负责县级国土调查技术设计书的审核;组织省级国土调查任务的实施,指导市、县(区)国土调查任务的实施。

    (四)组织制作和收集并分发全省国土调查基础资料。

    (五)指导各地国土调查涉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衔接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发省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负责省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建设;指导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七)组织制定全省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汇总、分析与上报,建立省级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数据库。

    (八)负责市、县(区)国土调查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

    (九)负责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十)负责省级调查成果的编制、集成和归档;负责省级国土调查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省级国土调查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

    (十一)负责省级国土调查成果的更新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省级国土调查成果的日常变更维护,组织实施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

    (十二)承担领导小组和自然资源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指导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各项计划与经费预算的编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共同做好相关地类的评估认定和调查成果的衔接;配合做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耕地质量调查评价、耕地分等定级、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工作;配合做好国土调查的权属纠纷调处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三调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省三调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 省三调办设立综合组、调查组、技术组、数据库组、质量监督组、权属组、耕地等级组、专家组,分工承担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技术工作,承办省三调办交办的相关工作。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各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组工作,根据省三调办的决策,制定工作规划或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组的具体职责为:

    (一)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网络维护、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业务培训、人员管理、资料归档、保密、接待等工作;负责拟定综合性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各项制度和计划执行;统筹省级经费预算编制,组织省级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和管理等。

    (二)调查组:负责调查实施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地规范开展调查;制定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具体办法;组织全省调查成果检查核查、统计汇总、编制集成和资料归档;负责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调查成果日常变更维护;负责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等。

    (三)技术组:负责调查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制定调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和基础图件制作技术规范;审核县级技术设计书;组织生产和收集调查基础资料并负责分发;制定基础图件管理办法及保密制度;负责调查技术指导和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负责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的接收、分发、备份管理;配合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核查等。

    (四)数据库组:负责省级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根据数据库建设要求,会同相关工作组做好省市县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化的督促指导;负责省级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等。

    (五)质量监督组:负责调查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制定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组织调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市、县(区)开展分阶段检查和县级自检、市级预检;配合全省调查成果质量检查核查和省级验收等。

    (六)权属组:负责调查涉及有关权属问题的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调查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及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承办全省国土调查中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等。

    (七)耕地等级组:负责制定全省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补充规定和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检查各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负责全省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汇总、分析与上报,建立全省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数据库等。

    (八)专家组:协助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等,通过巡查咨询和考察等方式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集中办公。专家组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院负责联系协调。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下列事项必须经办公室会议研究,并按程序报批:

    (一)以省三调办名义发布的重要公文;

    (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人员调整与变动;

    (四)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的编制;

    (五)经费预算安排、大额支出及大型、批量设备采购;

    (六)招投标工作、重要项目外协、重大项目立项;

    (七)调查数据上报、发布;

    (八)其他准备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提请会议研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工作组每周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并提出下周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三调办的各项工作要接受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

    第十七条 省三调办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领导小组和省自然资源厅,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 各工作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提出每周工作具体安排,由综合组统一汇总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各工作组的工作安排要明确目标、责任、要求,细化到项,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综合组每周统一跟进各工作组任务完成情况。未按计划完成的,相关工作组须作出书面说明。对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须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省三调办实行办公室会议、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各组组长组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或安排有关工作组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审定,会议材料按议题分别准备。

    第二十二条 办公例会由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及有关的副组长组成,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会议的决定,具体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传达国务院、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听取各工作组周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向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尽量选择在内部会议室举行,确需在外召开的,会议地点的选择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各类会议均须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文审批、处理要按照《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廉洁纪律。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不得插手和干预市、县国土调查招投标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及理论学习,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特别是与国土调查相关的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赴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应严格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每次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省三调办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省三调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省三调办名义发表讲话、文章,内容须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调查数据。未经省三调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外出讲课;在经同意参加的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与调查工作有关的讲课内容须经省三调办副主任审核。个人以非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一律文责自负。

    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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