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按照“纳入规划、简化程序、减免规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新型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这些新型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农村新型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引导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尽快组织乡(镇)、村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已编制村庄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村民小组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增加透明度,引导村民按规划进行建房。

  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列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闽国土资文〔2005〕10号)办理,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件(复印件)。

  引导农村建设住宅小区,提供农民建房技术服务。各地要按照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政策导向,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合理建房、节约用地。申请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县(市)、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住宅小区总平布置,提供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按图施工建设,使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三、切实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明确用地报批权限与程序。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自今年6月1日起。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站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住宅用地申请应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附件一)。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严格执行住宅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和收费规定

  落实住宅小区用地的优惠政策。基层单位要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以及对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按闽政〔2004〕21号文的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所在村委会支付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中予以垫付。待向建房户办理供地手续时按照每户应分摊的金额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规范土地补偿费收取行为。村民建设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超出法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额外收费,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土地补偿费在用地获得批准后支付,严禁在用地申请报批前支付或收取土地补偿费,严禁私下买卖自留地、承包地建设住宅。

五、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市、县要按照“以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全面提升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管理水平

  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乡(镇)、村科学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通过盘整逐步消灭“空心村”。各设区市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若干村庄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旧村庄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力争用五到十年时间使农村面貌发生明显改变。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适应“高效、便民、公正”为特征的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加大对县、乡两级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电脑、票证打印机、测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市(县)、乡(镇)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录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基础数据信息。对于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及时发布并适时更新。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网站,与省国土资源厅和建设厅网站、设区市政务信息网站链接,逐步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信息交流和远程查询。

  实行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统计年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备案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每个季度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统计数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县(市)上一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统计表》(附件二)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并通过政务专网随传电子文档资料。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和省级村镇住宅试点小区建设情况季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统计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县(市)上一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建设(规划)局,由设区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村镇处。

  附:1、《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2、《××县(市)××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统计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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