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09-11-12 17:57

闽国土资办〔2009〕2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〇〇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信息公开  办法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 12 日 印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估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三)省政府及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厅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公开办制定考核方案,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5天发出通知;

(二)自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准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

(三)考核。公开办组织人员按照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报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在全厅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处(室)、单位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其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厅办公室、人教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控告、检举等。

在责任追究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规定的,依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并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和办理的;

(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对工作或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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