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9-11 14:38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公开主体。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地方规划编制实际情况,确定设区市本级及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开内容、职责分工。涉及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做好与乡镇政府规划成果的交接工作,并按规定依法公开。请各地结合本级的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参照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制定发布本级标准目录,依法依规公开4类一级事项13类二级事项。督促指导基层抓好自然资源领域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及时指导辖内市(县、区)全面梳理城乡规划领域的政务公开事项,按照条目方式细化分类,形成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二、规范规划许可结果公开。除涉密项目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信息,应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公开渠道和载体主动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保密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各地拟向社会公开的各类规划图件应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保证公开内容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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